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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6年第15号
发布时间:2026-05-07 09:3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赵县乐客隆购物超市检验报告“玉米粉”No:TX2603CJ11470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该批次产品“玉米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玉米粉”。被抽样单位:赵县乐客隆购物超市。2026年3月15日,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赵县韩村镇各子三村305乡道,赵县乐客隆购物超市销售的玉米粉进行抽样检测,在2024年4月1日我局收到编号No:TX2603CJ114701的检验报告,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执法人员调查,2026年3月14日赵县乐客隆购物超市是由石家庄送货人送货“玉米粉”共计40袋,进货价每袋70元,销售价每袋75元,盈利每袋5元,收入200元,货值金额3000元。该批次“玉米粉”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6年4月1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4月6日再次对赵县乐客隆购物超市现场抽查了“双汇火腿肠”“蒙牛牛奶”均已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证明。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玉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玉米粉”,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玉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玉米粉”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处以5000元的罚款; (合计罚没款8000元整)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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