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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姜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47号
发布时间:2025-12-19 14:50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姜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河北农翁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日期:2025年9月3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合姜,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以5000元的罚款。
赵市监处罚〔2025〕126号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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