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40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赵县修德综合门市。检验报告“姜”No:GTJ20251334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该批次产品“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赵县修德综合门市。2025年9月28日,我局收到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TJ202513347,该报告判定位于赵县谢庄乡田庄村致富路38号的赵县修德综合门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抽样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赵县修德综合门市于2025年8月29日在赵县赵州镇苏村赵州商贸城C区7号赵县百瑞蔬菜批发门市购进食用农产品“姜”20斤,进货价每斤3.8元,销售价每斤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收入100元。当事人在2025年8月29日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姜”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证明。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姜”,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姜”的行为,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以5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书编号 :赵市监处罚〔2025〕117号。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