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35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2批次“维他补水(西柚味)”产品、3批次“维他补水(青提子味)”产品、2批次“维他补水(水蜜桃味)”产品和1批次“维他补水(青柠味)”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维他补水(青提子味)”、“维他补水(水蜜桃味)”、“维他补水(西柚味)”、“维他补水(青柠味)”, 被抽样单位:赵县成吉食品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4日,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SBJ25530000710507069ZX和No:SBJ25530000710507070ZX),检验结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5年9月12日,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收到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JSP2025CJ16762、No:JSP2025CJ16763和No:JSP2025CJ16764),以及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抽样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YCCJ2517157、No:YCCJ2517158和No:YCCJ2517159),检验结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调查过程中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6序号5较轻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1 月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