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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30号
发布时间:2025-09-08 10:3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河北冀安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在2025年6月16日出具的No:JA25CJ03188S的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日期:2025年5月21日,该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批次食品原料(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食品原料名称:姜,被抽样单位:赵县谢庄乡谢庄中心小学。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6月16日出具了河北省赵县谢庄乡谢庄中心小学采购的食品原料(姜)不合格的检测报告(No:JA25CJ03188S),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0日送达当事人,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该学校收到上述报告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66序号6较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罚款5000元。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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