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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15号
发布时间:2025-04-18 16:1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赵县春岭蔬菜门市检验报告“胡萝卜”No:No:2024B23648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该批次产品“胡萝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胡萝卜”。被抽样单位:赵县春岭蔬菜门市。2024年12月6日,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赵县赵州镇苏村商贸城蔬菜南区11号,赵县春岭蔬菜门市销售的胡萝卜进行抽样检测,在2024年12月20日出具了编号No:2024B23648的检验报告,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 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 :赵市监C不罚〔2024〕85号。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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