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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5-01-09 10:3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赵县国果蔬菜店检验报告“小白菜”No:STIBGCC2410010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该批次产品“小白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白菜”。被抽样单位:赵县国果蔬菜店。,2024年10月8日,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赵县赵州镇南门商城内,赵县国果蔬菜店销售的小白菜进行抽样检测,在2024年10月15日出具了编号No:STIBGFC24100103的检验报告,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经营规模太小,又因为在营商环境下,扶持经营者摆脱困境,使其健康发展。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采用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处以5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赵市监C食处罚〔2024〕75-2号。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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