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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查封扣押事项清单(2026)
| 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行政查封扣押事项清单(2026) | ||||||
| 自然资源领域(2项) | ||||||
| 1 | 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林业和草原领域(4项) | ||||||
| 1 |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等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二)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4.《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单位、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二)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封存、查封、扣押 |
| 2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3 | 对侵犯植物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4 | 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植物检疫机构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封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