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卷宗目录
(一)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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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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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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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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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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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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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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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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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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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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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告单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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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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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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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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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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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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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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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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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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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查通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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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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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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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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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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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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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测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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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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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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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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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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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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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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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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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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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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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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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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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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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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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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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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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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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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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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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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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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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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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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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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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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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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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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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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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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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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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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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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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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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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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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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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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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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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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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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相关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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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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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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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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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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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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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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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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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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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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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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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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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财物移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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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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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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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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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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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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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接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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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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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卷宗目录
(二)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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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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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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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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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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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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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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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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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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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登记表
线索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线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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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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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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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 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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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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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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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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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485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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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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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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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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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正在施工建设,初步判定涉嫌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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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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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行调查核实
签名: 办案人员签名 201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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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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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稽查队)所(队)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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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线索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董X:
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4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郝X
电 话:8495XXXX
地 址: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2019年2月10日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线索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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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赵自然资〔2019〕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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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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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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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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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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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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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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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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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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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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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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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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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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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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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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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告 单
线索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赵州镇人民政府:
董X,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我单位已于2019年2月10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抄告上述情况,请你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的意见》的规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郝X
电 话:0311-8495XXXX
地 址: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2019年2月12日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线索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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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告单(赵自然资〔2019〕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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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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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州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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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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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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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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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州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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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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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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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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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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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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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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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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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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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查 报 告
线索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线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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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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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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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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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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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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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689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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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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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赵州镇西关村永通路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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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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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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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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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雷,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目前正在垒墙。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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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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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案查处
签名:办案人员签名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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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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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呈批表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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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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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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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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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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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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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689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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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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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赵州镇西关村永通路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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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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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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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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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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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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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目前正在垒墙。
该案件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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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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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案查处
签名:办案人员签名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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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和主管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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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稽查队)所(队)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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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稽查队)局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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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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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法规科科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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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科和
主管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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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监察科科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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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主管监察科局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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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查通知书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董X:
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请你于2019年2月15日上午携带下列材料到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接受调查。
1.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电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3.使用土地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联系人:郝X
电 话:0311-8495XXXX
地 址: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2019年2月14日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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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查通知书(赵自然资〔2019〕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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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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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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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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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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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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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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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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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签名、按手印)
2019年 2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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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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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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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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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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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 兰XX(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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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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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
(首页)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案件名称:董X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案
询问时间: 2019年2月15日上午9:00至 9:30时
询问地点: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办公室
询问人:刘XX 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工作人员
记录人:兰XX 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工作人员
被询问人:董X,是本案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性别:男 ,年龄:XX,文化程度: 初中 ,民族:汉 ,
政治面貌: 群众,联系电话:XXXXXXXX
住址: 赵县赵州镇西关村永通路45号
单位及职务:
询问记录:
问:我们是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执法证件,请你查验。
答:我看过了。
问:现在对你占地相关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询间调查。你配合调查、并实事求是回答问题是你的法律义务,望你如实回答。隐瞒事实、作伪证你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答:我知道了。
被询问人: 询问人: 记录人:
第1页共3页
附页
问:如果你认为我们执法监察工作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事实和理由。请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问:该项目占地人(或单位)是谁?
答:是我(或单位全称)。
问:你占地建设的项目名称和用途是什么?
答:建物资回收站。
问:占地时间(动工时间,具体到日)?
答:2019年2月9日。
问:该项目的占地方位、位置和四至?
答: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
问:占地长度、宽度和面积?
答:面积0000平方米,大概0.00亩。
问:占用土地性质和类型是什么?
答:不知道。
问:占用土地之前的现状是怎样的?
答:占用之前是耕地。
问:项目建设规划和已经建设的程度情况?
被询问人: 询问人: 记录人:
第2页共3页
附页
答:正在垒墙。
问:你占地建物资回收站是否办理了合法的土地手续?
答:没有。
问:你建物资回收站是否取得住建、水务、电力、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手续?
答:没有。
问:住建、水务、电业、农业等这些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对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答:也没有。
问:你占地建物资回收站没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已经涉嫌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违法占地行为,是否清楚?
答:现在知道了。
问:是否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已经停工?
答:已停工。
问:你是否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
答:没有。
问:请你过目以上笔录是否与你刚才讲的一样?
答: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无异议。(该句话由被询问人书写,并签名、按手印)。
被询问人: 询问人: 记录人:
第3页共3页
现场勘测笔录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案件名称:董X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案
勘测内容:占地位置(四至)、面积和建设程度
勘测时间:2019年2月16日下午
勘测地点:违法占地现场
勘测人员:刘XX 兰XX
当事人:董X
勘测情况(勘测图附后):
董X,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目前正在垒墙。
联系人:郝X
电 话:8495XXXX
地 址: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现场勘测图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北
当事人:董X(签名、按手印)
签字时间:2019年2月16日
现场勘测照片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拍 摄 人:刘XX 兰XX(签名)
拍摄时间:2019年2月16日
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
认定意见表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案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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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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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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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
执法监察负责人员:
201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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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认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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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负责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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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认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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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负责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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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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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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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董X,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
经核查,该宗地面积0000平方米(0.00亩),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目前正在垒墙。
该项目违法占用0000平方米(0.00亩)耕地并擅自改变用途,不仅数量较大,而且破坏了耕作层,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我局认为该违法占地行为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请市局核实相关资料、查看现场,并作出鉴定结论。
联系人:郝X
电 话:8495XXXX
地 址: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2019年2月17日
(盖专用章)
鉴定结论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案件名称:董X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案
鉴定内容:违法占地位置、面积、地类、毁坏程度
鉴定时间:2019年2月18日
鉴定地点:董X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案现场
鉴定单位: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鉴定人员:*** ***(市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签名)
鉴定结论:
董X,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目前已垒墙。
该项目违法占用0000平方米(0.00亩)耕地并擅自改变用途,不仅数量较大,而且破坏了耕作层,造成0.00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9年2月18日
(盖市局印章)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首 页)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案件名称:董X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案
调查机关: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承办人员:刘XX 兰XX
调查时间:2019年2月14日---2019年2月18日
当事人基本情况:董X,本案当事人,男,35岁,汉族,群众,在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西关村永通路45号居住,是西关村村民,联系电话0311-8689XXXX。
调查情况:
董X于2019年2月9日开始违法用地建物资回收站的线索,是由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在口头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我局于2019年2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12日向本级政府报告,但截止到2月13日下午,当事人违法用地行为始终未消除。经核查,违法用地行为情况属实,证据确凿,我局于2019年2月14日开始立案查处,2月15日上午向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2月16日下午到违法用地现场做了现场勘测笔录。
基本事实:
董X,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300亩)建物资回收站,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目前正在垒墙。
第1页共2页
附 页
案件定性:
根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赵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之规定,属违法占地。
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以及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依法对董X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2.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XX整)。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人员:
2019年2月19日
第2页共2页
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首 页)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案件名称:董X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案
时 间:2019年2月20日上午
地 点: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议室
主 持 人:任XX副局长
审理人员:刘XX 赵XX 王XX 赵XX 陈X 刘XX 兰XX
列席人员:无
记 录 人:郝X
承办人员:刘XX 兰XX
审理记录:
案件承办人刘XX宣读《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陈X: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查处程序规范。
刘XX:承办人运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理建议合法、适当。
其他人员无异议。
任XX副局长:综合大家刚才发表的意见,该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违法责任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审理意见同意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建议。
第1页共2页
附 页
审理意见:
董X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之规定,属违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案件作出如下处理:
1、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 逾期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第2页共2页
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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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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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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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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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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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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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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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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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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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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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9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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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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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赵州镇西关村永通路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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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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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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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
事实及案
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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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属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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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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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1、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逾期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签名:办案人员签名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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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和主管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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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稽查队)所(队)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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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稽查队)局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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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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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法规科科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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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科和
主管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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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监察科科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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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主管监察科局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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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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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董X:
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和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7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郝X
电 话:0311-8495XXXX
地 址: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2019年2月22日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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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赵自然资〔2019〕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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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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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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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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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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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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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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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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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签名、按手印)
2019年 2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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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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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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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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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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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 兰XX(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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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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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董X: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郝X
电 话:0311-8495XXXX
地 址: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2019年2月26日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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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赵自然资〔2019〕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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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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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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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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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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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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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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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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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签名、按手印)
2019年 2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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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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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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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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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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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 兰XX(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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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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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董X:
男,汉族,19XX年5月25日出生,在赵县赵州镇西关村永通路45号居住,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19年2月14日对你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2、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赵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鉴定结论;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机关已于2019年2月22日和2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本机关认为,你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1页共2页
附 页
3、对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
2、没收在0000平方米(0.00亩)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款XXXX元一次性足额缴至赵县收费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收单位: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款人:赵县收费管理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1011030XXXXX。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郝X
电 话:0311-8495XXXX
地 址: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2019年3月3日
第2页共2页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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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自然资〔2019〕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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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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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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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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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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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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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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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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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签名、按手印)
2019年 3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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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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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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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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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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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 兰XX(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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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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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赵县公安局:
我单位于2019年2月14日对董X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一案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董X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处理情况请告知我单位。
附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相关材料清单
联系人:郝X
电 话:8495XXXX
地 址: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X月X日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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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赵自然资〔2019〕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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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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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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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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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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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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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公安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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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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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签名、按手印)
2019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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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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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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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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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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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 兰XX(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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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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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相关材料清单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4.鉴定结论;
5.案件调查报告;
6.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X月X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董X:
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建物资回收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等规定,我局已于 2019年3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并于2019年3月3日向你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之规定,我机关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郝X
电 话:0311-8495XXXX
地 址: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2019年X月X日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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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赵自然资〔2019〕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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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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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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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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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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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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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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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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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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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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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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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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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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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 兰XX(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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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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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赵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赵县赵州镇柏林街125号。
联系人:郝X;职务: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311-8495XXXX;地址:赵县赵州镇柏林街125号
被执行人:董X;身份证号码:XXXX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住址: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自然资〔2019〕01001),强制执行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事实与理由:
董X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我机关已依法立案查处,于 2019年3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自然资〔2019〕01001),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于2019年X月X日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赵自然资〔2019〕01001),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自然资〔2019〕01001)中当事人应履行的2项义务。
签发人:刘**(签名) 2019年X月X日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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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赵自然资〔2019〕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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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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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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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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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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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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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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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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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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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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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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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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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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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 兰XX(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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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XXX同志,在我单位担任局长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2019年X月X日
联系地址:赵县柏林街125号
联系电话:8495XXXX
非法财物移交书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赵县财政局:
董X,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对此,我单位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3月3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自然资〔2019〕01001)送达当事人。我局已没收硬化地面(混凝土结构)XXXX平方米,现将《没收非法财物移交清单》移交你单位,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没收非法财物移交清单》
联系人:郝X
电 话:0311-8494XXXX
地 址: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队
2019年 X月X日
没收非法财物移交清单
原属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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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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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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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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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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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州镇西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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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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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X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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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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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自然资〔2019〕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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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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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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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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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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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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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化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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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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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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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 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接收单位:赵县财政局
2019年X月X日
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接收凭证
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你单位移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自然资〔2019〕01001)中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硬化地面 <混凝土结构>XXXX平方米),我局已接收。
特此证明
赵 县 财 政 局
2019年X月X日
结案呈批表
案件编号:赵自然资〔2019〕01001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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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违法占地建物资回收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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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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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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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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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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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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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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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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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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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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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9日,在工业一街北段西侧2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田间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西关村集体土地0000平方米(0.00亩)建物资回收站,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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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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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0000平方米(0.0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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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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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X月X日移送至赵县公安局,已受理;
于2019年X月X日申请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受理;
于2019年X月X日移送至赵县财政局,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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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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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结案
签名:办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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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和
主管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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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稽查队)所(队)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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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稽查队)局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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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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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法规科科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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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科和
主管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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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 监察科科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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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签名:主管监察科局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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