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 |||||||||
(共 33项)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 00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暂定级)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77号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8、9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行政许可 | 00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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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003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
行政监督 | 004 |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监督管理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市长令第185号)。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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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005 | 劳务作业分包行为监督管理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第十条;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
施工企业 | |||
行政监督 | 006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1、《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三款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和(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第二款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有序;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第二款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第四款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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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007 | 实施建筑节能标准、粉煤灰综合利用、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监督(共五项)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30号);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4、《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5、《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6、《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1998年9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订);7、《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8、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节能产品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相关单位 | |||
行政监督 | 008 | 建筑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建筑材料设备的各方责任主体 | |||
行政监督 | 009 |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参与调查、处理、组织、参与事故约谈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5】184号);2.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冀建质【2006】375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 施工单位 | |||
行政监督 | 010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建设、施工、监理、检测、混凝土生产企业 | |||
行政监督 | 011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单位 | |||
行政监督 | 012 | 建设工程档案 移交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公室 | 国务院2001年1月30日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部2001年第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 ||||
行政监督 | 013 | 公共保障房分配、租赁补贴发放的实施管理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1、《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石政发【2010】29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2、《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办法》石政办传发【2011】9号)第三十三条;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石政发【2011】11号);4、《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石政办发【2013】46号)第四章1、《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冀建保【2009】634号)第三十条。 | 分配对象:未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补贴发放对象: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 |||
行政监督 | 014 | 商品房预售销售的监督管理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行政监督 | 015 | 房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 房产中介 | |||
行政监督 | 016 | 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2.《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 | 物业 | |||
行政监督 | 017 |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1.2.《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
行政监督 | 018 | 公共保障房资格审核准入、退出监督管理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1、《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石政发【2010】29号)》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12】11号)第一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1号)第五条第一款 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赵县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赵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章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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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019 | 保障房后续管理的监督检查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2】11号)第五条第四项 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赵县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赵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章第37条-42条 | ||||
行政监督 | 020 | 公共保障房在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1号) 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赵县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赵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章第43条44条 | ||||
行政监督 | 021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 ||||
行政监督 | 022 | 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 ||||
行政监督 | 023 | 县(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的监督检查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 | ||||
行政监督 | 024 | 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核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1.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七条;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1】9号第十一条; | ||||
行政监督 | 025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2.《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
行政监督 | 026 | 公共保障房建设项目管理及监督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1号文第三条第四款 赵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6条第7条 | ||||
行政监督 | 027 | 公共保障房的稽查监管及后期管理监督检查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1、《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0】29号 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2、《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1】9号 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 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赵县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赵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章第36条 | ||||
其他 | 028 | 商品房现房销售合同备案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其他 | 029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4.《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其他 | 030 |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2.《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住房【2014】14号) | ||||
其他 | 031 | 物业管理用房与物业经营用房配建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2.《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 ||||
其他 | 032 | 棚户区改造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 | ||||
其他 | 033 | 房产经纪机构备案 |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科 |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2、《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