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店镇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沙河店镇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认领部门名称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诺办理时限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联系电话 |
1 | 民政所 | 最低生活保申请与定期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 | 90日 |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 个人低保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明、诊断书、子女情况证明、其他 | 0311-84831010 | |
2 | 民政所 | 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 30日 | 政策范围内年累计个人自付住院费用超过全县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 1.医疗救助申请 2.赵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4.《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需提供复印件1份(受理时需详细审查原件)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1份(近期原件) 6.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原件 7.申请人的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1份 8.评议会议记录 9.如申请人无法提供本人信用社账号的,需填写《个人委托授权书》,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各1份。 | 0311-84831010 | |
3 | 民政所 |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5日 |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 1.困难家庭申请书 2.临时救助家庭情况入户调查表 3.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4.相关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诊断证明以及其他困难证明 6.家庭困难证明(盖村章) |
0311-84831010 | |
4 | 民政所 | 特困申请与定期审核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90日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个人特困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明、诊断书、子女情况证明、其他 | 0311-84831010 | |
5 | 民政所 |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 30日 | 政策范围内年累计个人自付住院费用超过全县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赵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4.《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需提供复印件1份(受理时需详细审查原件)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1份(近期原件) 6.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原件 7.申请人的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1份 8.评议会议记录 9.如申请人无法提供本人信用社账号的,需填写《个人委托授权书》,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各1份。 | 0311-84831010 | |
6 | 民政所 | 80-89周岁老人生活补贴 |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80-89周岁困难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政[2012]85号) | 30日 | 具有本乡镇户籍8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老人 | 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农村信用社卡号、一寸蓝底照片、低保证复印件各2份、7寸手持近期报纸彩色照片一张。 | 0311-84831010 | |
7 | 民政所 | 90周岁以上老人“尊老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 30日 | 具有本乡镇户籍90周岁以上的老人 | 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农村信用社卡号、一寸蓝底照片各2份、7寸手持近期报纸彩色照片一张。 | 0311-84831010 | |
8 | 民政所 | 百岁老人高龄补贴 |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高百岁老人高龄补贴的通知(是财社[2014]12号) | 60日 | 具有本乡镇户籍100周岁以上的老人 | 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农村信用社卡号复印件各2份、7寸手持近期报纸彩色照片一张。 | 0311-84831010 | |
9 | 民政所 | 低保及重残人员参保年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7]9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设发[2012]53号)、《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政办发[2011]55号) | 0311-84831010 | ||||
10 | 民政所 | 生活不能自理困难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申领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6]32号 | 30日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低保1-2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5元,低保3-4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6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低保1级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其他1-2级每人每月护理补贴60元。 | 残疾证、户口本、身份证、农村信用社卡号、低保证、三张一寸彩照,填写申请审批表,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 0311-84831010 | |
11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享受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待遇申请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6号 | 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退伍军人登记表)、1寸相片4张、《个人军事档案》、《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认定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 0311-84831010 | ||
12 | 社保所 | 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1]18号 | 7月份 | 18-59周岁,除学生、职工、服兵役、服刑人员外 | 填写城乡居民参保登记表 | 0311-84831010 | |
13 | 社保所 |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冀人设字[2013]235号) | 5月份 | 退休职工 | 网上认证“老来往” | 0311-84831010 | |
14 | 社保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7]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12月份 | 年满60周岁 | 填写城乡居民待遇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复印件 | 0311-84831010 | |
15 | 社保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7]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0311-84831010 | ||||
16 | 社保所 | 出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5号) | 0311-84831010 | ||||
17 | 卫健办 | 受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 | 《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3]1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那个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 60日 |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 | 《申报表》;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身份证和户籍复印件;子女的生育或收养证件;对于提前纳入人员提供子女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0311-84831010 | |
18 | 卫健办 | 受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 |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 60日 | 户籍在本市;(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需年满49周岁;因离婚或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需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申报表》;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离异家庭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证明。 | 0311-8483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