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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4 09:32 来源:发展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物业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发改经费〔2017〕557号)精神,现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继续按照原赵县物价局、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赵价[2013]7号)《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二次供水管理服务、电梯运行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详见附表)。
(二)装修垃圾清运是个别装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服务行为,不属于公共性物业服务范畴,装修垃圾清运费属于特约服务费,由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的空置房,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房屋空置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小区交付使用以后新配置的智能门禁、电梯系统,或对原有门禁、电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其建设费用、升级改造费用、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解决途径以及门禁卡、电梯卡工本费的收费问题应由业主委员会或小区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单位协商约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赵县发展改革局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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