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及灵活形式就业人员: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政策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医保费用。参保后欠缴基本医保费在6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的,补缴欠费后,给予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补缴欠费前,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本县户籍新生儿、刑满释放人员、户籍迁移等人员应在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大中专毕业生应及时到户籍地或档案存放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个人只能选择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二、医疗、生育费用报销应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超过规定期限业务系统无法进行结算,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职工、居民因意外伤害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在3日内向医院医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承办商保公司进行调查认定;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并确认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管理直接结算范围;在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按规定向承办商保公司递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审核认定后,符合支付范围的予以报销。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经承办商保公司认定后,凭意外伤害认定结果及相关资料向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认定为不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承办商保公司负责通知参保人或家属,医保基金不予支付。(2023年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咨询电话66160192。石家庄市域外就医备案电话86270045)。
三、跨省异地就医需通过微信公众号“河北智慧医保”或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京津冀”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同时查询就诊医疗机构住院、门诊、门诊慢特病开通直接结算情况。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特殊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资金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职工个人账户资金除本人使用外,共济功能应先通过“河北智慧医保”绑定家庭成员。
参保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必须凭本人医保卡、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应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五、参保人发生退休、医保关系转移、死亡等事项需本人或代办人员在30日内到医保局办理有关手续。
六、门诊慢(特)病认定人员,需持有关资料到定点认定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办理;丙肝备案需持有关资料到医保局办理。
七、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按照石退役军人局发[2023]7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告
2023年6月8日